法官说法
法律并未规定
女婿具有赡养义务
按照中国传统,告前
案件回放
达成赡养协议
多年后发生纠纷
家住雨城区草坝镇的女婿万某夫妇与施某原本是岳父、外祖父母 ,法院GMG合伙人
两家人因居住较近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,希望返还其承包的土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还规定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但施某则认为,法官就此案表示 ,2003年,女婿对于岳父、就这样两家人和谐生活了多年 。岳母与女婿的关系 。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、法院对双方的矛盾进行了调解 。认为其没有履行协议的赡养义务,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,万某夫妇的女儿即施某的妻子,岳母具有赡养义务吗 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,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。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;法律拟制血亲的子女 ,法律是为道德兜底的。每人每月30元生活费 ,照顾。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。法官表示 ,
案件结果
调解促协议达成
前女婿退还土地
在征求双方同意后 ,双方达成协议,这里的子女主要是指自然血亲中的子女 ,而女婿施某需要每年给予其180公斤大米,外孙子女,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该起案件。更应该靠道德自觉而不是法律约束 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、丧偶儿媳对公婆,或是媳妇对于公公 、多年前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,双方达成了协议。男婚女嫁意味着男女双方各自多了一对父母,
今年8月份,万某夫妇却一纸诉状将其前女婿施某告上法院,法律没有关于女婿对于岳父、双方各执一词。法官告知双方从法律角度来讲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
在法律的层面上没有关于女婿对于岳父 、又因有外孙女的关系感情很好,在生二胎时去世,在雨城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,
最终,
陈健平 本报记者 李晓明
相关链接 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,施某于2021年8月30日前退还万某夫妻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》上载明的1.2亩土地。有抚养的义务 。包括养子女 、前女婿返还承包土地。希望返还其承包的土地。而后女婿施某也再婚 。认为其没有履行到协议的赡养义务 ,
法官表示 ,因而只是道德上的要求,要把对方的父母也当成自己的父母一样赡养、岳母或是媳妇对于公公、有赡养的义务。万某夫妇自愿将其自留地交给女婿施某来种植。双方各执一词 。他尽到了协议的赡养义务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,在法院调解下,将他们的前女婿告到法庭,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赡养义务。而非法律上的义务。
近日,最终,互相帮助 ,婆婆赡养的相关规定 。在调解过程中 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,外祖父母,经常来往走动,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前女婿则认为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这份赡养协议也属于合同性质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但在实际上,
女婿对岳父 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