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
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
首先,买房较少签订书面协议,不稳自己只是心赔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。
房又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房又案情:
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
2015年5月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但根据物权法规定,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 ,多为口头约定,
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,
法院:
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
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。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,不发生效力。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。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,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 ,
其次 ,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