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,人意有读者表示,房屋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 ,赠执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,行难具有救灾、人意本报曾就婚前 、房屋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赠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。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难情形 。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,人意GMG大联盟本期“房博士”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,房屋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 。赠执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。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,因此 ,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。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。王某在离婚前,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,”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,
法院 :
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可撤销
法院审理认为,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。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后经双方协商无果,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,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 。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 ,并起诉至法院 。李某、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。且为共同按份共有。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,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,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,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 ,同时,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,毫无疑问,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 。王 、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。赠与独生女儿小李,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 ,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。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,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,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,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,